【性侵繼女】涉性侵10歲繼女3年繼父囚12年 官斥假繼父之名行淫慾之惡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6/30 13:45

最後更新: 2022/03/24 12: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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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年56歲地盤工涉於3年間分別在內地及香港住所,肆意性侵犯當時10至13歲繼女,涉案地盤工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強姦罪成,今(30日)於高等法院被判監12年。(設計圖片)

現年56歲地盤工涉於3年間分別在內地及香港住所,肆意性侵犯當時10至13歲繼女,涉案地盤工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強姦罪成,今(30日)於高等法院被判監12年。法官判刑時斥責被告假繼父之名,行淫慾之惡,嚴重違反繼父之責任,對事主及其母之傷害難以想像,令人憤慨。

被告56歲任職地盤工人,原被控3項非禮、3項強姦、兩項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1項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。事發於2015年9月至2019年2月7日期間,於香港及內地的住所內發生,事主X為被告繼女,當時8至12歲。陪審團早前裁定兩項強姦罪成,其餘控罪不成立。

法官於判刑時指出,被告求情稱事件中沒有使用暴力,亦沒有作出侮辱行為,而且一向愛錫事主。

法官引述事主心理報告指出,事主事後有嚴重創傷後遺症,回想事件時感悲痛憤怒,有自殺念頭及有各種幻覺,對人失去信心,須繼續接受心理治療。

至於事主母親的心理報告則指出,母親事後情緒失控,並透露婚後被告對性緒多異常要求,於教導事主時夫婦時有爭執,事後萌自殺念頭及有創傷後遺症,有嚴重焦慮及情緒低落。

法官指被告假繼父之名,行淫慾之惡,嚴重違反繼父之責任,對事主及其母之傷害難以想像,令人憤慨。案發時事主年僅10至13歲,根本不知怎樣應付,法官指事主與母親持單程證來港後,被告於生活上及經濟上影響兩人。

法官指陪審團裁定兩項強姦罪成,有關控罪為事主於2019年3月初首次向社工提出之指控,陪審團接納有關證供。其他指控則於同年7月,事主第2次與社工會面時提出,惟事主未能說出部分細節,因此陪審團對此有保留是可以理解的,法官則指可就庭上證供作判刑。

法官指事主於多年間多次被侵犯,前後歷時3年多,事主當時10至13歲,受之委屈難以想像,對其身心長遠受影響,法庭須作嚴懲。法官指案發時沒有採取避孕措施,屬加刑因素,就兩罪共判入獄12年。

控方早前於開案陳詞指,女童與母親未取得單程證前,繼父到內地探訪期間涉非禮及強姦繼女。及後母女移居香港,一家三口同住期間,繼父涉強姦繼女及要求口交。女童最後一次於內地被非禮後告知母親而揭發事件,被告警誡下表示是無中生有,並指「我無做過,我都想搞清楚件事」。

被告出庭自辯則否認指控,並指曾揭發女童母親出軌,質疑女童受其母教唆而作出指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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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